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填报说明
F100《主表》填报说明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1. 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企业,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填报公历1月1日至实际终止经营之日。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 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 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名称。
5.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非居民企业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6. 第1行营业收入: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F110)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F111)中对应的“营业收入”填报。
7. 第2行营业成本: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F120)或《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F121)中对应的“营业成本”或“营业支出”填报。
8. 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企业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已经计入期间费用的税金及附加不得重复填列。
9. 第4行销售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F13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10. 第5行管理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F13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11. 第6行财务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F13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12. 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写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
13. 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4. 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15. 第11行营业外收入: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F110)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F111)中对应的“营业外收入”填报。
16. 第12行营业外支出: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F120)或《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F121)中对应的“营业外支出”填报。
17. 第13行利润总额:亏损以负数表示。
18. 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F140)中对应的“调增金额”填报。
19. 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F140)中对应的“调减金额”填报。
20. 第16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150)填报。
21. 第1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F160)填报。
22. 第22行减免所得税额: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150)填报。
23. 第23行抵免所得税额: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150)填报。
24. 第25行境外所得应补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为税 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免限额后实际应补缴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大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计算的抵免限额。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5.第27行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年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26.第29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0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应缴未缴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八、声明人签字: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F1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据实申报的非金融行业非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1. 第1行“营业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计算填报。
2. 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3. 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4. 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5. 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6. 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7. 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8. 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9. 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0. 第10行“销售材料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11. 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
12. 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获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13. 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4. 第14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5. 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16. 第1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17. 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18. 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19. 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0. 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1. 第21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2. 第22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3. 第23行“罚没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24. 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25. 第25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该项目为执行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6. 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F111《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据实申报的金融行业非居民纳税人填报。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1.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 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
3. 第3行“利息收入”:填报银行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4. 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5. 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 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 第7行“发放贷款及垫资”:填报纳税人发放贷款及垫资的利息收入。
8. 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9. 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10. 第10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银行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1. 第18行“已赚保费”: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本年实际保费收入。
12. 第19行“保险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保费收入。
13. 第20行“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公司或分入公司)从原保险公司或分出公司分入的保费收入。
14. 第21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15. 第22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保险企业)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6. 第23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17. 第24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损失以负数填报。
18. 第25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19. 第2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20. 第2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21. 第2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22. 第29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3. 第30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4. 第31行“盘盈所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5. 第32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6. 第33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
F1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据实申报的非金融行业非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1. 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计算填报。
2. 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3. 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4. 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
5. 第5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发生的的主营业务成本。
6. 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7. 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租金成本。
8. 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
9. 第9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0. 第10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11. 第11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成本。
12. 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形成的出租固定资产成本。
13. 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出租无形资产成本。
14. 第14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形成的包装物出租成本。
15. 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16. 第16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17. 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18. 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19. 第19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0. 第20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21. 第21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2. 第22行“赞助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赞助支出。
23. 第23行“罚没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支付的各项罚没支出。
24. 第24行“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坏账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5. 第25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6. 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
F121《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据实申报的金融行业非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
1. 第1行“营业支出”: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支出。
2. 第2行“银行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发生的支出。
3. 第3行“银行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4. 第11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银行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5. 第15行“保险业务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
6. 第16行“退保金”:填报保险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7. 第17行“赔付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8. 第18行“摊回赔付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9. 第19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保险企业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
10. 第20行“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1. 第21行“保单红利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12. 第22行“分保费用”: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13. 第23行“摊回分保费用”: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14. 第24行“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保险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支出。
15. 第25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相关业务支出。
16. 第26行“其他业务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 第27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18. 第28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19. 第2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20. 第3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1. 第31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2. 第32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23. 第33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
F13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据实申报的非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1. 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 第2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 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4. 第4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5. 第5列“财务费用”: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6. 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7. 第1至25行: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F14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1. 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 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3. 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 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调整情况。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5. 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 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 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8. 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 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 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 填报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0. 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 第11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2. 第12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13行至第29行填报。
13. 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法规定作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销售成本金额。
14. 第14行“(二)职工薪酬”:填报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15. 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16. 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7. 第17行“(五)捐赠支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捐赠。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8.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9. 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0. 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1. 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2. 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3. 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的金额。
24. 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 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报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26. 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7. 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8. 第28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填报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29. 第29行“(十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30. 第30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1至35行的合计数。
31. 第31行“(一)资产折旧、摊销”:填报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2. 第32行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纳税调整情况。
33. 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34. 第34行“(三)资产损失”: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本纳税年度财产损失金额,以及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金额,长期股权投资除外;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35. 第35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36. 第36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6行至第41行的合计数。
37. 第37行“(一)企业重组”: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8. 第38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9. 第39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0. 第40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1. 第41行“(五)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42. 第42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43. 第43行“六、其他”: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
44. 第44行“合计”:填报第1+12+30+36+42+43行的合计金额。
F150《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税收优惠情况。
1.第3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入。
2.第4行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收入。
3.第5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收入。
4.第6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收入。
5.第7行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的收入。
6.第8行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的收入。
7.第9-10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免税收入。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8. 第12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的减计收入。
9.第13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的减计收入。
10. 第14行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的减计收入。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11. 第15-16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减计收入。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12. 第18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享受企业向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金额。
13.第19-20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加计扣除金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14.第22行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的减免所得税额。
15.第23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的减免所得税额。
16.第24行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税收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其他类协定是指海运协定、航空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协议等。
17.第25-26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减免所得税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18.第28行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的抵免所得税额。
19.第29-30行,第32-33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写。
F16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1. 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2. 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
(1)表F100第17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F100第17-18行,且减至0止。
(2)表F100第17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F100第17行。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3. 第3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金额等于第2+3列,否则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
4. “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5. 第9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1至5行: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依次弥补前五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6. 第9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至5行的合计数,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F100第18行。
7. 第10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2至6行:填报本年度前四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
8. 第10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第7行:填报第10列第2至6行的合计数。
F170《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外国石油公司非居民纳税人,外国石油公司在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他附表的同时,还需填报此附表。从联合账本分摊来的费用请按合同区填区(如表上有百分比的三栏不够填写,请缩小原栏,再加栏);不列入联合账本的费用,则按公司集团分摊费用和企业单独发生的费用两部分填写。填写说明如下:
1. 01.勘探作业费:指勘探期间发生的劳务费、设备器材费和其他费用。
2. 02.勘探借款利息:指企业在勘探阶段最低义务工作量之外以借款进行投资实际发生的合理利息。
3. 03、08.经营管理费:分别指合同区发生的列入勘探费用支出和开发费用支出的间接费用部分。
4. 04、09.上级管理费:分别指在华的外国石油公司勘探期间和开发期间从上级公司分摊来的合理的一般管理费。
5. 06.开发作业费:指开发期间发生的劳务费、设备器材费和其他费用。
6. 07.开发借款利息:指合同区在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正常借款的合理的投资利息。
7. 按税法规定的摊销、折旧额:指本企业参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合同区的石油开采发生的摊销、折旧额。其中12、13两项是在已进入商业性生产阶段的油(气)田的油(气)收入中已回收的本合同区的累计勘探费用和已回收的本油(气)田的累计开发费用。14、15两项指上述未摊销、折旧完的累计余额,包括尚在发生的本合同区的勘探费用或本油(气)田的开发费用支出数。
8. 本表要求附送的明细表格式,暂不作统一规定,由企业根据各项的明细账填报。经营管理费明细表的分项,应不少于“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格式中的分项,明细表也应分合同区填写。
9. 本表各栏均填写,有些项目若企业无内容可填的,则写“无”。
10. 在第一次报送本表时,请附送合同前费用明细表。在各项费用中,如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费(G&G)中,有哪些支出细项,也要详细列出,并加文字说明。
11. “公司集团分摊的”是指参加一个合同区的外国石油公司集团共同发生的合理费用分摊部分。
12. 在本报告年度内,如企业有收入项目,请另附收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