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20000009391327T/2017-02763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国税局 | 成文日期 | 17-10-10 |
标 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
废止日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
2017年5月23日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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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承办 |
办公厅2017年5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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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许可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编 号: 许可文书之二: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地)税许受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2.以上受理事项法定办结时限为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3.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将通过□受理窗口 □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窗口 □邮寄方式发放,如有提前,将电话通知。 4.申请人可通过 途径查询办理进程。 许可文书之三: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国、地)税许不予受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 (有关行政机关) 申请。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四: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国、地)税许补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1. ; 2. ; 3. ; 4. ; 5. 。 请你(单位)补正后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五: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准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六: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不准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许可的依据和理由) ,决定不予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七: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 (╳╳╳国、地)税许延告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 由于 (延长决定期限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延长 个工作日,于 年 月 日前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八: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变准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九: 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变不准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变更许可的理由) ,决定不予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十: 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延准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续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后的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十一: 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延不准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延续许可的理由) ,决定不予延续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十二: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撤销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经核实,系 (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十三: 撤回(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撤回(变更)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由于 (依法撤回或变更行政许可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撤回(变更为: )。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十四: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许可文书之十五: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清单仅适用于代办转报情形。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本清单所列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转报。 3.本清单一式三份,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各留存一份。 4.自 年 月 日起,申请人可通过 途径查询受理结果。 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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