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检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8 16:41:00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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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年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境内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所内注册税务师。

  第三条 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年检,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度执业资质、执业质量、遵守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的调查、审核、检查、评估、处理。

  第四条 bt365博彩、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是年检工作的主管机关,贵州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负责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各市(州)税务机关负责对所属县(市、区)检查进行审核、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年检遵循标准统一、程序公开、处理公正的原则。对年检方式、内容、处理标准需要调整充实的,必须由省局行文。

  第二章 年检方式和时限

  第六条 年检采取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自查,基层税务机关检查,注税中心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年检年度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八条 年检的时限

  年检工作于每年上半年进行。

  1—3月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依照本办法进行自查,事务所将自查表(含所内注册税务师自查表)、自查报告于3月20日前报所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部门)。

  4月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事务所自查的基础上,共同组织对辖区内事务所进行检查,将检查表、检查报告、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查表一并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州)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5月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审核所属各县(市、区)上报的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查表、检查表、检查报告,形成汇总表、年检报告,于5月15日前上报注税中心。经过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将核实情况同时上报。报告内容包含年检工作概况、年检发现的问题及成因,对年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5—6月注税中心组织抽查。

  第三章 年检的内容

  第九条 事务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执业资格执行情况;

  (二)执业质量执行情况;

  (三)执业准则执行情况;

  (四)业务规程执行情况;

  (五)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执业资格执行情况;

  (二)执业质量执行情况;

  (三)注销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权利义务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自查情况分别填报税务师事务所年检自查情况表(附件1)、注册税务师年检自查情况表(附件2)。税务机关检查情况分别填报税务机关检查事务所情况表(附件3)、税务机关检查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表(附件4)。各市(州)税务机关根据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查情况、县(市、区)税务机关检查情况分别填报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附件6)、税务机关检查事务所、检查注册税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7、附件8)。各事务所、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年检的处理

  第十二条 年检结束后,省局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事务所的处理

  1.凡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由省局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收回执业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

  (1)在涉税鉴证中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2)与委托方串通,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3)在办理涉税服务中,为委托人出具虚假涉税文书,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6)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情况。

  2.凡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由省局责令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3)发起人或合伙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的;

  (4)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情况。

  3.凡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的;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的;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的;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的;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的;

  (6)违反规定低于或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的;

  (7)诋毁同行、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8)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9)未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10)未按规定足额提取、专户存储、规范使用职业风险基金的;

  (11)未按规定将所内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注税中心备案的;

  (1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手续后,未到注税中心备案的;

  (13)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情况。

  (二)对注册税务师的处理

  1.凡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备案。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的;

  (2)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

  (3)知道自身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

  (4)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5)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6)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有违法行为的其他情况。

  2.凡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1)在涉税鉴证中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2)与委托方串通,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3)在办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为委托人出具虚假涉税文书,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5)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情况。

  3.凡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4)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收费的;

  (5)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通报中要求整改情形的,应根据通报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被注税中心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务所,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在规定整改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事务所所报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将事务所整改报告及核实情况一并逐级上报注税中心。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次年年检中应将上一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作为复查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bt365博彩、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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